《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5号)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5 17:24:00 人气: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一、背景依据
2008年至今,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共计16400元。由于我省此项待遇标准是固定标准,没有逐年增长机制,因此,近年来明显低于周边省份。每年我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都要求提高待遇水平。部分企业退休人员经常上访,有的已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反映,要求我省贯彻《社会保险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维稳压力大,多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请示,要求尽快出台政策解决。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近年来,为贯彻《社会保险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相关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积极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我省企业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偏低问题,恳请国家层面给予支持。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政府上报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请示》,省政府领导批示同意了相关工作建议。我省积极争取到了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支持,同意我省出台提高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的政策。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密切配合,依据《社会保险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起草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厅党组审定等程序,反复修改完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四部分组成:
一是发放范围。《通知》规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包括按月领取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遗属(指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死亡人员的继承人)按本通知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是发放金额。《通知》规定,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基数,分别按3个月、2.5个月、2个月和2个月总额计算。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基数,按20个月总额计算。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计算,体现多缴多得。
三是资金渠道。《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是相关规定。《通知》对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年限计算、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因交通事故死亡、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按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通知》还规定,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月数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本人缴费月数,以限制不正常参保行为,防止基金流失,推进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通知》的惠民利民举措
(一)《通知》政策更加公平合理
一是《通知》的施行时间与我省出台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相关文件的执行时间相同,《通知》规定的相关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与我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相同,体现政策公平。
二是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计发基数,抚恤金发放标准都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制度更加公平合理。
三是退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退职人员)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在职人员抚恤金发放标准都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20个月总额发放,体现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的统一。
四是离休人员抚恤金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抚恤金发放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相同,体现重点关怀,合情合理。
(二)《通知》建立了待遇逐年增长机制
《通知》规定,计发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是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计发基数,计发参保人员抚恤金是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为计发基数,由于全省城镇常住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是逐年增长的,因此,《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标准将会逐年增长。
(三)《通知》建立了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机制
一是缴费年限不满15年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挂钩计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月数不得超过参保人员本人缴费月数,能有效维护基金安全。
二是参保人员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由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归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并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能有效避免基金流失。
三是同一位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符合两项及以上相关待遇政策的,只能选择按其中一项政策规定的待遇领取,能有效防止参保人员遗属及供养直系亲属重复领取待遇。
(四)《通知》贯彻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精神,实施养老保险扶贫,《通知》规定,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保障困难人员基本生活。